「答案」他杀。仅仅根据本案描述,无法确定凶手。
第一:从案发时间来看,警方抵达现场为八点半,那么离死者男友离开时间应该不超过2小时。房间摆设正常,地上干净,说明并未发生搏斗,或者说明有人清理了现场。
第二:赵雯湘衣着华丽,但是穿的鞋子却和死者的一双普通鞋子一致,此处为本案的第一个疑点,到底是仅仅样式一致,还是尺码和其他细节都一致,案件描述没有交待?嫌疑人赵雯湘完全可以合理解释为好朋友兴趣一致,买了同样的鞋子,这是合情合理的,没有法律规定富二代不能穿普通鞋子。
第三:本案描述死者伤口左高右低,深度一致,根据此线索基本可以判断是他杀。死者右手持刀,假设是自杀,那么肯定是右撇子,伤口左高右低,那么说明是右手肘朝下拉刀割喉,这是完全违反人体肌肉发力原理的,这样的动作难以发力同时动作幅度很小,无法达到自杀迅速结果自己的效果,同时由于要承受伤口疼痛,创口不大可能深度一致。此处判断是他杀,同时也可以根据此伤口判断是死后补刀。他杀是无法做到伤口深度一致的,除非凶手是一个久经沙场的职业杀手。
第四:案件描述的眼里还有一薄云,我不清楚楼主究竟是什么意思?是想表达窒息而死的眼睛特征还是什么?如果是窒息死亡,眼睛的表征是出现大量血痕。死人的视网膜上也不会留下什么所谓的最后的图像。同时死者睡衣下面湿的是什么,案件仅仅交待是湿的,未交待是水还是尿液,此处影响了本案侦破,完全可以化验成分,是否死者失禁?还是是什么其他液体?如果楼主是想表达窒息而死同时尿失禁,那么此处案件描述可以说通。
第五:死者的好朋友早上来找死者,叫门无人应就叫死者男友回来,此处为重大嫌疑。叫门无人应答的第一反应是给此人打电话,第二反应是联系此人男友询问,此处该嫌疑人直接叫死者男友回来,应证其已经知道出事。至少案件描述是该嫌疑人没有电话联系就叫死者男友回来了。
第六:死者男友的证词,说早上上班女友还是好好的。这里必须有法医鉴定死亡时间来验证,死亡时间是此案的关键,但是案件描述未交待。如果是几小时以前就已经死亡,那么死者男友具有重大嫌疑。如果死者确是男友出门以后时间段死亡,才能考虑其他谋杀的可能性。
第七:赵雯湘和死者男友的行踪,案件也未描述,需要进一步侦查。此二人的最近24小时的行踪直接关系本案侦破。
「评分」5分
「点评」又是一个典型的密室杀人事件,但是重要细节缺失。
首先,死者伤口在脖子上,那么死者的血迹是什么样的?如果死于刀伤,那么脖子的大伤口必然伤及动脉,血迹应是喷射型。如果死者的伤口为凶手故布疑阵,那么死后割伤,血迹必然呈不同状态。此点是非常关键的现场线索,但是本案描述没有提及,仅仅很概括的说地上干净,那么床上呢?床上血迹的分布呢?没有描述。
其次,案发现场的鞋印,仅仅提示有两种鞋印,却没有详细描述鞋印的分析,尺码,样式等细节都没有。这些细节直接影响了对本案第一处疑点的推理,“赵雯湘衣着华丽,富二代却穿着和死者一样的鞋子”。赵雯湘在死者男友回来以后进入案发现场没有?此处也需要交待清楚,么有这个交待,那么仅仅有两种鞋印是可以解释为死者和男友的鞋印。或者脑补为赵雯湘和死者男友的鞋印,死者的鞋印呢?案件走向是完全不同的
再次,无法医鉴定死亡时间,此细节直接影响了整个案件侦破。
最后总结:就楼主的案件描述看来,只能判断是他杀,无法确定嫌疑人,证据稀少,无法形成证据链,案发现场勘察结果也无法还原案件原貌。根据本案描述,死者好友及死者男友均无法被直接判定为凶手。楼上一些朋友推断赵雯湘是穿了死者的鞋子一类的说法,我认为就刑事侦破上来说不足以成为证据,鞋子一样并不代表赵雯湘就是凶手。在对于我提出的一些疑问没有得到进一步侦查证实的情况下,我认为是无法判断嫌疑人的。
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链,没有有效详实的证据链,不应该妄下结论,一定要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,才能避免冤假错案。
[ 本帖最后由 dachoujiao 于 2014-7-19 13:53 编辑 ]